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单洪财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宝良给付申请执行人单洪财赔偿款13,09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宝良已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单洪财人民币8,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96.00元,被执行人徐宝良已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