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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617-2号

付桂玲与阎朋、闫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桂玲,阎朋,闫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617-2号

申请执行人:付桂玲。

被执行人:阎朋。

被执行人:闫秀玲。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桂玲与被执行人阎朋、闫秀玲(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阎朋、闫秀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桂玲借款、执行费。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阎朋、闫秀玲在2015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桂玲借款,申请执行人付桂玲自愿放弃部分借款及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