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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090号

李士英与郭锡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李士英,郭锡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090号

原告:李士英。

被告:郭锡慧。

委托代理人:刘禹,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英诉被告郭锡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静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