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090号
原告:李士英。
被告:郭锡慧。
委托代理人:刘禹,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英诉被告郭锡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静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