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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251-1号

栗燕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纪平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栗燕,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纪平,青岛九天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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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251-1号原告栗燕。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振兴街南凯宇新贵领地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单既孝,总经理。被告单纪平。被告青岛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单既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燕与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纪平、青岛九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青岛九天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青岛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墨市人民法院法院管辖。经审查,该案借款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系山东省高密市,担保人单纪平经常居住地亦为山东省高密市,且该案诉讼标的为被告应给付所欠原告借款。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原告提起诉讼后,原告向被告追要欠款,原告即为接收货币一方,因此我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九天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展坤祥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崔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