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初字第2105号

辛和平与阜平县大连地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大连地养猪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辛和平,阜平县大连地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大连地养猪专业合作社,刘红星,王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辛和平。委托代理人孟宪光,阜平县信访局退休干部。被告阜平县大连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平县大台乡大连地村。负责人辛明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阜平县大连地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阜平县大台乡大连地村。负责人辛风平,该社主任。第三人刘红星。第三人王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和平与被告阜平县大连地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大连地养猪专业合作社及第三人刘红星、王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仇利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