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82号
原告:合肥国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凤阳二村2幢20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6144414-3。
法定代表人:杨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景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区纬二路北厂房2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国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景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国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