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行初字第00164号原告高加富。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路70号。法定代表人陈冬青,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加富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要求撤销房屋拆迁公告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加富承担。
审 判 长 嵇晓红
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