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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裁初字第74号

杜亚男与谢宜均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20-06-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杜亚;谢宜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小额诉讼案件)(2015)蓬民裁初字第74号原告杜亚男,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村417号。身份证号:370684198612016928。被告谢宜均(曾用名谢宏骏),男,201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大辛店镇黑岚沟村192号。身份证号:370684201103253110。法定代理人谢津,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亚男诉被告谢宜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亚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李素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