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小额诉讼案件)(2015)蓬民裁初字第74号原告杜亚男,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村417号。身份证号:370684198612016928。被告谢宜均(曾用名谢宏骏),男,201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大辛店镇黑岚沟村192号。身份证号:370684201103253110。法定代理人谢津,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亚男诉被告谢宜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亚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李素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