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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执8号

北京百德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洛克施为空气净化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百德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洛克施为空气净化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百德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69号密云县投资促进局办公楼201室-119。法定代表人杜向晖,总经理。被执行人洛克施为空气净化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A座309-6(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马荣,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百德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克施为空气净化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国内仲裁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了(2015)京仲调字第025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北京百德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洛克施为空气净化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258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景波

审判员  马晓瀛

审判员  石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邢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