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09号原告刘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隋炘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09号原告刘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隋炘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