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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09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09号原告刘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隋炘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