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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151号

席平锋与襄州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151号原告席平锋。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士金,该区政府区长。

原告席平锋诉被告襄州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平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席平锋负担。

审 判 长  付士平

审 判 员  杨 瑛

代理

审判员  曾建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卜冠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