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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76-4号

董启龙申请执行郭志永、杨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启龙,郭志永,杨彩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76-4号申请执行人董启龙,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呼市人,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郭志永,又名郭志勇,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包头市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彩玲,曾用名杨虹,女,1954年6月8日出生,包头市人,个体,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董启龙与被执行人郭志永、杨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志永经营的卫生服务站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有医疗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志永经营的卫生服务站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的医疗保险费。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任尚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