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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816号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816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资腾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马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