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816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资腾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马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