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6号申请人邛崃市临邛镇天意寄卖行。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文庙街***号。经营者姜玉良,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曾怀芝,女,1964年7月21日,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谭红英、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俊驰,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熊春艳,男、女,1990年3月13日出生,住大邑县。
申请人邛崃市临邛镇天意寄卖行因与被申请人韩俊驰、熊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市临邛镇天意寄卖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价值450000元财产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韩俊驰、熊春艳所有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邛崃市临邛镇天意寄卖行经营者姜玉良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XXX号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权1927861,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号第0x**号,建筑面积120平米,作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担保物。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在价值45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韩俊驰、熊春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申请人姜玉良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XXX号房屋(业务件号:权1927861,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号第0xx**号,建筑面积120平米)一套,采取保全措。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思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孟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