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069-1号
原告:张步彬,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娇娇、郑旭超,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妙,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朱小燕,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林立锋,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张步彬与被告陈洪妙、朱小燕、林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步彬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步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步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步彬负担。
审 判 长 詹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夏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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