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周伦瑞。委托代理人何天红,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敬慈,广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春日。
原告周伦瑞与被告李春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伦瑞以与被告李春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伦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伦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伦瑞负担。
审判员 黄正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