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组织机构代码:67323850-7法定代表人杨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号华南商务大厦。本院受理原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均不在定州,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运输目的地为定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审判长 薛印根
审判员 李惠英
审判员 杨建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温东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