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259号原告张爱荣。委托代理人孙炳建。被告孙玉隆。委托代理人崔月清,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淑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荣诉被告孙玉隆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爱荣负担。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