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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957号

郭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95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农民。200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经事先与“老妖”(另案处理)约定,由“老妖”负责偷车,被告人郭某负责运送。2015年10月27日6时40分许,“老妖”在黄岩区院桥镇店头村缘源超市门口,以撬锁搭线起火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牟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997元的电动车一辆,并将该车暂放在院桥镇洋岙村公墓。后由被告人郭某将该车骑往路桥销赃。当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将该车骑至黄岩区院桥镇院路一级公路下山头村村口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现赃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牟某的陈述,被告人郭云贵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物证——U型锁一把、电动车钥匙一把,通话记录单,价格鉴定意见,监控光盘,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王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