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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终262号之一

魏慧慧与呼伦贝尔金俊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魏慧慧,呼伦贝尔金俊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262号之一上诉人(一审原告)魏慧慧,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王卓,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呼伦贝尔金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田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瑶,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宝山,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慧慧与上诉人呼伦贝尔金俊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俊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民事程序的规定,组成由

审判员栾雪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傅玺发、李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慧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卓,上诉人呼伦贝尔金俊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瑶、马宝山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金俊公司以缓解双方矛盾服从一审判决结果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俊公司以缓解双方矛盾服从一审判决结果为由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呼伦贝尔金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呼伦贝尔金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栾 雪

审判员 傅玺发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姜 楠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