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7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冯申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山曼,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兰青,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宏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宏磊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南一品花园255号2009,跃2009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宏磊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南一品花园255号2009,跃2009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3)第100488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