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726号
原告:章永华。
被告:洪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永华与被告洪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永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永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永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艳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琪
章永华与洪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726号
原告:章永华。
被告:洪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永华与被告洪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永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永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永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艳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