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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2726号

章永华与洪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章永华,洪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726号

原告:章永华。

被告:洪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永华与被告洪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永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永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永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艳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