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1617号原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向阳路北警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于冠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雨蒙,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慕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锡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5元,由原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金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