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1268号
原告:臧瑞文。
委托代理人:姜苏仟,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北臧家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少佳,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臧瑞文诉被告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北臧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姜小丽独任审判,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苏仟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矿产开采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通过饭费抵顶的方式一次性交清所有承包费3000元。2012年10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矿产开采承包合同无效。该案经莱阳市人民法院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烟民四终886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矿产开采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被告应当返还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今具状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费并承担利息。
被告辩称,我不清楚,我是2014年10月任职本村委会主任的,这之前发生的事情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矿产开采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通过饭费抵顶的方式一次性交清所有承包费3000元。2012年10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矿产开采承包合同无效。该案经莱阳市人民法院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3号和(2013)烟民四终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矿产开采合同无效。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费3000元及利息。另查明,现任村委主任马少佳于2014年10月担任村委会主任,马少佳称对原告的事情不清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判决书等在卷为凭,本院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矿产开采承包合同,已经一、二审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1996年3月10号到2015年12月31日按同年度利率计算的利息4391.27元,本院予以认可。因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收取的承包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是否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当知道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仍违法签订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北臧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内付返还原告臧瑞文承包费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073.89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按70%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小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明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