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初字第72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孩子王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好逸恶劳,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顾,被告严重挫伤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涉诉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抚养能力,我在住看守所时发现患有急性心脏病,有时候我还需要借钱买药,而且我还有外债,是我父母在帮我还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调查重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双方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3、如果离婚,婚生孩子王某某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负担?原告举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表示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证据系书证,其来源和形式合法,故确认其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举行结婚典礼,2010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孩子王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9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8月25日,被告当庭向原告写下表示和好的保证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一男孩,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系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沟通方式解决问题所致的纠纷,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家庭的稳定,孩子的成长,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去解决问题,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丽斌
审 判 员 XX军
人民陪审员 连环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