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张吉燕,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俊强,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燕与被告王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燕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吉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吉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