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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608号

张吉燕与王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吉燕,王俊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张吉燕,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俊强,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燕与被告王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燕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吉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吉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