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3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桐柏县吴城镇月吴路口文某经营的副食品门市部盗窃6件淮源老窖特液酒和七箱饮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30元。2.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桐柏县吴城镇吴城街朱吴路岳文琴家门前,将岳文琴家的一台大成牌电动三轮车快速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7元。3.2015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桐柏县城关镇大王庄居民区三区周某的门窗店,将周某的一套二氧化碳保护焊机(含一个二氧化碳气瓶)和一套逆变氩弧焊机(含一个氩气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375元。4.2015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翻墙进入桐柏县吴城镇朱吴路口王瑞经营的饭店后院,将后院阳台上两个装满液化气的液化气瓶盗走。5.2015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桐柏县吴城镇林场村便民服务站,将室内的一个三人沙发、两个单人沙发、两个茶几、一个饮水机、两个老板椅、一个双座开水壶、一个茶瓶等物品盗走。6.2015年7月21日凌晨,刘某某到桐柏县吴城镇陈庄村毛庄组罗业锋开办的蓝天幼儿园,将一台海信牌43英寸液晶彩色电视机盗走。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刘某某在林场便民服务站、蓝天幼儿园盗窃的财物总价值4559元。7.2015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刘某某到桐柏县政府广场西角处剪开徐志军的简易房麻将室的窗户进入室内偷走1台大风扇、一台小风扇、一个竹木折叠床、一个小折叠桌子、三个麻将毯,然后又撬开徐志军邻近的王发银简易房的门,进入室内偷走一个1.5米宽的简易床。8.2015年7月下旬的连续两天夜晚,被告人刘某某到桐柏县吴城镇大桥西聂连忠建房施工的工地及相邻的徐永军建房施工的工地盗窃钢管28根、钢扣22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82元。9.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桐柏县吴城镇吴城街潘华牛经营的药材收购店盗窃四编织袋艾叶,共计约80市斤。10.2015年8月15日凌晨,刘某某到桐柏县吴城镇吴城街朱吴路口闫明生经营的药材收购店盗窃两编织袋艾叶,共计约35市斤。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刘某某盗窃潘华生、闫明生的艾叶价值265元。11.2015年8月25日凌晨,刘某某到桐柏县吴城镇三里长街石大兵门前将石大兵花生垛上的8捆带秧干花生偷走。8捆带秧干花生共摘出干花生果174市斤。12.2015年8月26日凌晨,刘某某到桐柏县吴城镇陈庄村杨冲组彭世敏家门前盗窃彭世敏花生垛上的带秧干花生约18捆。18捆带秧干花生共摘出干花生果253市斤。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刘某某盗窃石大兵、彭世敏的花生价值1302元。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石大兵、彭世敏的花生追回,并退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文某、岳某、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文巧等人的证言,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桐柏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领条,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149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哲二〇一六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