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908号
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陈福敦,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甲,男,生于1986年12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秀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了解不深,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合,2010年3月26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复婚。2012年7月30日,生一女孩刘某乙。被告赌博,收入几乎都挥霍掉,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从出生至今,几乎由原告独自抚养。由于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双方未能再次协议离婚。原被告为一点小事就争吵,脾气都挺犟。比如,因为被告来家后经常玩电脑,我一说被告,被告就不愿意。2015年11月,原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抚养费每月400元。同意被告的探视方式。共同财产合理分割。我生孩子后,被告一个月给我1000元至1500元,一直给付我到2014年。2015年,被告一个月给我几百元,最多一个月给我500元,根本不够我跟孩子花的。被告主张,原告早晨八点把孩子带回娘家,晚上回来,原告已经把原被告的家当成旅馆;原告每天回家,晚上都用手机QQ聊天聊到深夜,每次问原告,原告都不说,并且聊天记录都删除,后来问了几回,原告才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说的这些,都属实。但是,我没有聊天到深夜,我一般聊到晚上十点多。原告名下有一辆长安奔奔小汽车,车牌号鲁A855**,是原告母亲从农村信用社提的款,虽然该车是原被告婚后买的,但是,车钱是原告父母出的。提车的时候花了3万元,办完手续,花了大约三万八、九千元。现在,车在我处,要求该车归我所有。被告欠我母亲12000元。
被告主张,复婚的时候,原告和原告的母亲跟被告要了5000元,所以,欠原告母亲这5000元,就没有还,且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时候,原告说,有台榨油机归原告所有后,与被告的债务两清,所以,双方离的婚;复婚后,原告又从被告处拿了3000元,上述被告主张属实。被告主张,大约2012年,或者2013年,原被告结婚期间,从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后,原告借给原告的表弟王某某2万元,原告用2万元干了服装店,另1万元,被告还了利息,现在尚欠信用社本金5万元,利息5000多元,上述被告该主张属实。
被告刘甲辩称:复婚后,我赚的钱都交给原告。我管孩子,从原告怀孕开始,一直给原告钱。原告怀孕之后,每月给原告600元。孩子出生后,每个月给原告1000元至1500元,给孩子买尿不湿等日常用品。有时候与朋友下象棋、打牌,没有赌博。原告早晨八点把孩子带回娘家,晚上才回来。原告已经把原被告的家当成旅馆。原告每天晚上,都用手机QQ聊天聊到深夜。每次问原告,原告都不说,并且聊天记录都删除。后来问了几回,原告才提出协议离婚。为了孩子,不愿意离婚。如果没有孩子的话,我早就跟原告离婚了。我现在一个月收入三、四千元左右。要求抚养孩子。假若由原告抚养孩子,要求探视孩子,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六、周日去原告处把孩子接走,周六早晨八点带走,周日晚上五点前送回去。原告名下长安奔奔小汽车(车牌号鲁A855**)一辆,车的钱是原告母亲出的无异议,我也出了6000元,但是,没有证据。买车的时候,因为条件不够,我阻止未果。原告的钱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要求该车一人一半,原告给我车款15000元,车归原告所有。被告欠原告母亲5000元,没有偿还。复婚的时候,原告和其母亲跟我要了5000元,所以,欠原告母亲这5000元,就没有还。且原告与我协议离婚的时候,原告说有个榨油机归原告所有后,与我的债务两清,所以,离的婚。复婚后,原告又从我这里拿了3000元。大约2012年,或者是2013年,原告与我结婚期间,从农村信用社贷了5万元,原告借给了她表弟王某某2万元,原告又用2万元干了服装店,服装店的赚赔,我都不清楚,另1万元,我还了利息。王某某是原告小姨家的孩子,在明水老工业二路住。原被告现在尚欠信用社本金5万元,利息5000多元。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6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复婚。2012年7月30日,生一女孩刘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被告是否赌博、被告支付抚养费等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11月初,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原被告分居生活。被告认可,为了孩子,不愿意离婚,如果没有孩子的话,早就跟原告离婚了。根据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农村信用社提款存折,2014年10月22日,购买长安SC7106XXX轿车1辆,车款是原告父母出资,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在车辆在原告处。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的母亲12000元;被告主张,被告实欠原告的母亲5000元,复婚前,原告和其母亲跟被告要了5000元,所以,欠原告母亲这5000元,就没有偿还;且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时候,原告说有个榨油机归原告所有,与被告的债务两清,对被告该主张,原告认可。欠信用社本金5万元,利息5000多元,原被告认可。原告表弟王某某欠原被告2万元,原被告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复婚后,因被告是否赌博、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等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11月初,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原被告分居生活;被告认可,为了孩子,不愿意离婚,如果没有孩子的话,早就跟原告离婚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意见3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被告均同意抚养孩子,由于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由原告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每月400元。被告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探视孩子,星期六早上8点将孩子接走,星期日下午5点以前,将孩子送回原告处。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长安SC7106XXX轿车1辆,车钱是原告父母出资,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依照上述第(三)项规定,车辆视为原告父母对原告个人的赠与,认定为原告个人财产。被告主张,被告支付车款6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的母亲12000元;被告主张,被告欠原告的母亲5000元,复婚前,原告和其母亲跟被告要了5000元,所以,欠原告母亲这5000元,没有还;且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时候,原告同意榨油机归原告所有,与被告的债务两清,对被告该主张,原告认可,本院予以认定。上述债务两清,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欠信用社本金5万元,利息5000多元,原被告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王某某欠原被告2万元,原被告认可,此债权,原被告各享有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意见3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女孩刘某乙,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刘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周某某孩子抚养费每月4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分两次给付,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被告刘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探视孩子刘某乙,由被告刘甲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探视,星期六早上8点将孩子接走,星期日下午5点以前,将孩子送回原告处,原告周某某予以协助。
四、长安SC7106XXX轿车1辆,归原告周某某所有。
五、原被告共同债务:欠信用社本金5万元及利息,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六、原被告共同债权:王某某欠原被告2万元,原被告各享有一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75元,被告刘甲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秀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记录孙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