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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6民初4-1号

白宗利与姜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宗利,姜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6民初4-1号原告白宗利,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市。被告姜龙,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宗利诉姜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宗利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姜龙在曙光经营所红旗生产队自种的黄豆130000斤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白宗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姜龙在曙光经营所红旗生产队的黄豆128280斤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振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