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6民初4-1号原告白宗利,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市。被告姜龙,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某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宗利诉姜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宗利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姜龙在曙光经营所红旗生产队自种的黄豆130000斤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白宗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姜龙在曙光经营所红旗生产队的黄豆128280斤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振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