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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50号

天津科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尚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科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尚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科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8号19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刚,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尚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张林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科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尚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年××月××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