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209号申请执行人余春兰,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俭隆,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1742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余春兰与被执行人吴俭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吴俭隆的工资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10000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