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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209号

余春兰与吴俭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春兰,吴俭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209号申请执行人余春兰,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俭隆,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1742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余春兰与被执行人吴俭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吴俭隆的工资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10000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