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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309号

胡昭华与黄俊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昭华,黄俊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胡昭华,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俊琪,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昭华与被告黄俊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昭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昭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5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胡昭华负担。

审判员  林江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