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70号
原告:毛元善,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洲,谷城县庙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大庆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方华,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方长全,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襄阳市谷城县。
原告毛元善与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华、方长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辉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