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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70号

毛元善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毛元善,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华,方长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70号

原告:毛元善,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洲,谷城县庙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大庆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方华,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方长全,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襄阳市谷城县。

原告毛元善与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华、方长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辉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