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582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刘春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582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忱,女。被告刘春燕,女,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