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财保3号申请人王红臣。被申请人耿献勇。
申请人王红臣因与被申请人耿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献勇位于郑州市中州大道1188号A区1层117号,房产证号为1130的房屋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樊素花的房屋一套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耿献勇位于郑州市中州大道1188号A区1层117号,房产证号为1130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樊素花位于杞县北环路东一品雅园三号楼三单元三层西户,房产证号为杞房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宏飞
审判员 高瑞琴
审判员 孙德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范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