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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财保3号

王红臣与耿献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红臣,耿献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财保3号申请人王红臣。被申请人耿献勇。

申请人王红臣因与被申请人耿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献勇位于郑州市中州大道1188号A区1层117号,房产证号为1130的房屋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樊素花的房屋一套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耿献勇位于郑州市中州大道1188号A区1层117号,房产证号为1130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樊素花位于杞县北环路东一品雅园三号楼三单元三层西户,房产证号为杞房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宏飞

审判员  高瑞琴

审判员  孙德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范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