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230行初1号起诉人杨正娟,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崇明县。2015年12月28日,本院收到杨正娟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崇明县某局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同时要求崇明县某局、崇明县某村民委员会赔偿漏办动迁镇保相应损失人民币491,0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崇明县某村村民委员不是行政机关,故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崇明县某局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答复意见书》,属崇明县某局就起诉人杨正娟反映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信访是有别于诉讼的另外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信访事项的处理及要求赔偿因漏办动迁镇保产生相应损失之诉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正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新
审 判 员 刘霞
代理
审判员 朱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