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更14号罪犯陈荣良,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幸福城监狱服刑。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1日作出(199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07年4月15日作出(2007)农一法刑执字第2670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农一刑执字第2394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2012)农一刑执字��2641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6个月;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兵一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陈荣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05年、2006年、2008年至2012年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7次,2013年至2015年获月改造积极分子25次,监狱行政记功18次,表扬7次。广东省普宁市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改造期间历年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行政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关于该罪犯假释后确有生活来源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荣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该罪犯居住地社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陈荣良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