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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553号

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与高粉苏、杨国昌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高粉苏,杨国昌,高照连,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553号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致和堂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施志杰,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鸿庆,系该院药剂师。

委托代理人:舒继承,系该院副主任中医师。

被告:高粉苏。

被告:杨国昌。

被告:高照连。

被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高粉苏,系被告张某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与被告高粉苏、杨国昌、高照连、张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粉苏、杨国昌、高照连、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0元,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负担。

审判员  蔡国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