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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2号

连云港普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普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2号申请人连云港普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朝阳朝东街六组。法定代表人朱孔涛,总经理。被申请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晋阳街赛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庚,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申请人连云港普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6495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其他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该申请转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普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六十六万四千九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