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26号申请人李小安,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傅发珠,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弄英,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小安与被申请人傅发珠、刘弄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小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傅发珠、刘弄英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小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傅发珠、刘弄英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廖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