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执字第01207-1号

沈雪风、施乔菲等与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雪风,施乔菲,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1207-1号

申请执行人:沈雪风,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施乔菲,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张才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及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尚城国际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