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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017号

蔡运银与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李启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8-06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运银,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李启全,赣州沐尔雅卫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17号原告蔡运银,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陈坤清、邱崇洋,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佐晖。委托代理人马达远、蔡教雾,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全,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方军,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赣州沐尔雅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耀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运银诉被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李启全、第三人赣州沐尔雅卫浴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运银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运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运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28元,减半收取21264元,由原告蔡运银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魏运常

审 判 员  赖道文

人民陪审员  罗治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