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17号原告蔡运银,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陈坤清、邱崇洋,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佐晖。委托代理人马达远、蔡教雾,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全,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方军,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赣州沐尔雅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耀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运银诉被告上犹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李启全、第三人赣州沐尔雅卫浴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运银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运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运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28元,减半收取21264元,由原告蔡运银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魏运常
审 判 员 赖道文
人民陪审员 罗治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