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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32号

谭满芳与秦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谭满芳,秦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32号原告谭满芳,女,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镝,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灿洪,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辉,女,住所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满芳诉被告秦辉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以原、被告已就退伙事宜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满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满芳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经原告申请予以退回。

审判员  马咏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苏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