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32号原告谭满芳,女,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镝,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灿洪,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辉,女,住所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满芳诉被告秦辉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以原、被告已就退伙事宜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满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满芳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经原告申请予以退回。
审判员 马咏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苏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