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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926-1号

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92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1176838-2。

法定代表人:俞经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组织机构代码:76660902-0。

法定代表人:元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1307644.0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2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610元。但被执行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万元。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利民二0一六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明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