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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财保3号

王淮、王淮为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等与常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淮,王淮为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财保3号

申请人:王淮,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

申请人:常辉,男,汉族,淮南市金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王淮为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现申请对被申请人常辉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南山村C2区16号楼501室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常辉位于田家庵区**房产(权证号:13**)予以查封;

二、同时对担保人王汛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田家庵区**房产(权证号:15**)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方乐

审 判 员  钱家勇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红琳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