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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恢3-2号

何光桂、何泽访与符小兵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光桂,何泽访,符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何光桂,男,住庐江县。

被执行人:何泽访,男,无为县人。

被执行人:符小兵,男,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3609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费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泽访、符小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庆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明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