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23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组织机构代码84649845-5。
负责人:桂文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宏伟、倪加列,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园林市政局,住所地,海宁市南苑路400号。组织机构代码47110064-9。
法定代表人:徐学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维斌、余永乐,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联合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546285-8。
法定代表人:姚惟秉,执行董事。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被告海宁市园林市政局、浙江鸿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宁市园林市政局、浙江鸿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市园林市政局、浙江鸿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裘竹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陆 蓉·?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