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520号申请执行人徐天军。被执行人胡军英。
原告徐天军与被告胡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天军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军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天军未实现债权1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胡军英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52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包福建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楼苏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