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58号申请人周翔,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被申请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84231-0,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法定代表人廖浩凌。被申请人廖浩凌,男,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黄河,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吴小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周翔诉被申请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廖浩凌、黄河、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川1521民初58号。诉讼中,申请人周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廖浩凌、黄河、吴小平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廖浩凌、黄河、吴小平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