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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32号

于少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32号罪犯于少强,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花桥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温乐刑初字第1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少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浙温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于少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少强在2013下半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15次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获监狱行记功2次,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少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于少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2019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静